施恩奶粉是哪个国家的?欧恩贝奶粉怎么样?

是,类似情况已经有人被判五年!

近日,喜茶店员拿错饮料致顾客喝下后洗胃事件发生,让人气愤,假如此时,受害者向喜茶提出100万元巨额的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如果因为洗胃向喜茶索赔100万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喜茶

经典案例‬

先例‬“三聚氰胺奶粉”郭丽利‬敲诈勒索罪一案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后,郭利带着2岁半的女儿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于是郭利联系女儿食用奶粉的施恩品牌,对方拒绝赔偿,理由是郭利购买的施恩奶粉,不在国家披露的有毒批次内。郭利便将剩余奶粉送检,检验结果显示郭利购买的施恩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达132.9mg/kg,超过国家限量的132倍。

随后雅士利集团主动找到郭利,达成40万的和解协议。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头》的视频,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奶粉问题。四天后‬6月29日,施恩公司的‬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希望重新讨论赔偿事宜。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对方再赔偿其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谈判的同时‬,雅士利公司向潮安县公安局报案,称郭利‬“以接受媒体采访报道,造成无法控制的局面相威胁”,向雅士利公司勒索。

郭利‬于2009年7月23日被羁押,后‬‬被广东潮安县法院一审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潮州市中院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郭利‬服刑期间,拒绝认罪,导致‬未获减刑,于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服刑‬五年整‬。

至此,标题的行为即可以用敲诈勒索定罪。

但是,事件还有反转!

郭利‬在此后的两年多里,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四处取证,不停找有关机关递交材料。广东高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改判郭利无罪。

改判无罪理由:原审裁判认定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不能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书书看法

那么今天的假设,其实我的答案是不构成!

首先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不够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对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

首先,主观方面‬:我认为索赔‬100万元‬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无法律依据而意图占有对方财产。

标题中‬,受害人‬已经‬证明身体受到毒‬奶茶‬的侵害,洗胃‬三次‬,其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

其次,客观方面:作为受害者,往往采取的最有效措施就是向媒体曝光,扩大事件的影响,督促商家解决问题。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因此,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即使‬受害者‬威胁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综上,我认为,受害者‬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划重点

通过本次的假设‬案例,我们可以明确两点: 一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行使监督权利;二是因产品质量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索赔,无论索赔金额多少都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是被侵权人在行使索赔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因为洗胃向喜茶索赔100万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如果因为洗胃向喜茶索赔100万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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