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5年,张三经过熟人介绍与小美(化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张三发现自己和小美无法怀孕生育子女,经过医生检查,张三的精子质量不高,存活率低,无法与小美的卵子进行结合。
2013年,张三经过与小美商量,最后双方下决心,让小美从精子库中选择精子以“借精生子”的方式诞下一对可爱的龙凤胎。这下家里有了两个小孩热闹了许多。张三与小美享受在子女的欢乐当中。
但是随着孩子的出生,各项生活花费与日俱增,张三与小美在家庭开支方面存在不同的消费理念,逐渐因为三观问题不断的发生争吵,出现矛盾。
最后争吵变成夫妻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张三与小美决定离婚。小美和张三都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最终法院考虑孩子不满两周岁,而且母亲的条件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将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均判给了母亲。
为什么不是父亲一个,母亲一个?
二、母亲有血缘关系,父亲无血缘关系,如何确定抚养权?
在借精生子的新型生育关系里,由于父亲与孩子没有血缘上的关系,而母亲与子女有血缘上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说,不能因为母亲与子女有血缘上的关系,就当然的将小孩的抚养权归属给母亲,而是父母双方享有平等的亲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答复河北高院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也与子女具有法律上的父子、父女关系。
三、《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的判定规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
1.原则由母亲抚养
《民法典》中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由于不要哺乳等客观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规定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长权利。
2.什么时候是例外由父亲抚养呢?
在司法实践中,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父亲抚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确定规则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作为判断父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原则。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具体来说就是判断父母双方在经济条件、生活条件等方面。如果父母双方能够满足子女的成长、生活、教育等方面的物质和非物质条件来判断。
但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不是唯经济条件论。
夫妻双方可以就自己和对方在经济条件比如收入水平、住房条件、抚养时间和意愿等方面收集证据争取抚养权。
如果对方存在婚内出轨,而且经过在外赌博或者酗酒,不能够按时在家辅导子女生活等,就可以证明对方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抚养子女。
(三)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和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其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四、抚养费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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