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准入学历门槛拟大幅提升,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公职人员

教育部网站11月29日消息,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对比现行的《教师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在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同时,结合时代的变化,提高教师的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了教师的特别身份,指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这是新增的条款,也是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该意见要求,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对保障教师权利,理顺教师管理极为重要。虽然《教师法》规定“教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教师并不是公务员,这导致对教师待遇的保障力度不如对公务员的保障力度。2020年,我国才全面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同时,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兼职,也是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而由于没有明确教师的特别身份,在落实时存在权责并不对等的问题。

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54.4%,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但现行的《教师法》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却存在偏低的问题,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只要求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要求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这意味着各类教师的准入门槛都提高。把幼儿园教师的准入门槛,提高到专科及以上,把小学、初中教师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本科及以上,这是合适的。

但社会舆论也有担心,这会刺激学历高消费,如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要求学历为硕士及以上。客观而言,学历是评价人才素质的一方面指标,一定的学历要求是保障整体教师队伍素质的基础,但是,过度关注学历,以学历选才,则会强化学历社会,不利于形成技能型社会。

提高教师的职业荣誉感,促进教师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更需要落实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这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征求意见稿》提到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与现行《教师法》规定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比,增加了“自主”、“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与“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这回应了教师群体的关切,要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减轻教师的非教学负担,让教师能安心进行教育教学,就必须落实和扩大教师是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没有自主权利,就很难进行教学创新,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另外,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这在以前的行政规章中已明确,但并没有入法,在法律中明确这一权利,有利于教师依法进行教育惩戒。当然,要消除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顾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则。

我国教育已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普及的新时代,发展教育的关键任务是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的高质量普及,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因此,修订《教师法》,就要建立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相适应的高质量教师队伍,对教师队伍进行高质量的管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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