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违法,且还会衍生出问题,杭州西湖人民法院判决了这么一桩看似荒唐的案子。这是浙江省首例“母亲”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案。这一切,都源于这位“母亲”4年前答应帮朋友一个忙。
王女士和赵先生是朋友关系,两人均单身。
2017年时,赵先生通过代孕方式生下儿子小赵。为办理小赵出生证明及登记户口需要,赵先生找到王女士帮忙。
当时,王女士同意赵先生的请求,以母亲的身份协助其办理了小赵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等。
也因此,王女士成为了小赵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母亲。不过小赵一直由赵先生抚养,王女士也没有办过收养手续。过去4年,王女士和小赵之间也没有过互动。
现在,王女士希望解除与小赵之间的母子关系,赵先生表示愿意配合。
今年7月,赵先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女士与小赵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7月29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为“排除王女士为小赵的生物学母亲”。
9月16日下午,该案开庭审理,王女士、小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先生均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中规定了相应内容,因此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并非夫妻关系,王女士与小赵也不存在收养关系,且王女士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她为小赵的生物学母亲。
因此,王女士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具有正当理由且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今天下午,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王女士与小赵不存在亲子关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赡养、继承等诸多重要问题。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条款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与婚姻法相比,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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