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假父母生病,劳动法父母护理假规定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管理既应当严格规范,同时也应当具有人性关怀。劳动者为照料母亲,同时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照单位要求时间按时到岗,在其于2020年2月10日已经与公司领导通话试图请假的情况下,单位于2020年2月12日以劳动者旷工三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确有不妥,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5日,刘某于入职北京某弹簧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作岗位为操作工。

2020年2月10日,公司通知全体职工上班,刘某主张未能返京,因为母亲张某于2020年2月3日左右开始住院,直至2020年2月10日才出院,其需要照顾母亲无法返京。

2020年2月9日开始,刘某所在村里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封村,必须有复工证明、体检合格证明、通行单才能出村。

2020年2月9日,刘某通过电话向北京某弹簧公司管理人员何某、寇总等人请假,公司未同意其请假申请。

2020年2月12日,北京某弹簧公司以刘某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2日未按照公司规定返岗或回京,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旷工3日以上按自动离职论处为由,通知刘某自2020年2月1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刘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2月18日,刘某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刘某遂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弹簧公司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0元。

申请事假照顾生病父母不被批准,是否应被认定为旷工?|案例研究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仲裁委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2110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0251号民事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

申请事假照顾生病父母不被批准,是否应被认定为旷工?|案例研究

【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劳动者申请的年假、事假,并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提前履行申请流程。但用人单位也应有证据证明,单位制定的政策经过民主、公示程序,而且包括劳动者在内也一直如此执行。

2、用人单位虽有相关事假决定批准与否的权力,但也要考虑到劳动者是否事出有因,如存在老人或孩子生病必须就医的情况,就属于合理理由,且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体现,不宜建议机械的照搬制度条文,假期管理应体现管理的温度及人文关怀。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确实因重要事项必须申请事假,也应事先向单位进行申请,并且尽力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以便证明履行了相关请假手续。

2、劳动者确因老人生病、孩子就医等重要事项必须申请事假,也必须提交确实存在不得不申请假期的证据,例如:老人住院就诊相关记录等。如无证据,不排除不被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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