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结论:游街违法。

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令即不可为,此对应私人范畴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公权力一旦被滥用,破坏力是毁灭性的。

比如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在很多时候有没有效?是很有效的。

但是刑讯逼供如果被允许了,那么随之而来的不单单是破案率上升,还会有大量的冤假错案产生。

法律是极为严谨的,量刑裁定用刑,是需要有明文的法条去支撑的。

什么样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法律不是私人手中的武器,也不是拿来让民众泄愤的。

所以广西当地的处理,情理上来说是让人可以理解的,但法理不通。

微博上很多人支持,报以的态度是当地防疫条件艰苦。

那在此举个例子:一个生活贫困走投无路的人,可以去用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去获取利益吗?对他的违法行为,可以因为其自身原因而不予追究吗?

在扩大而言,落后地区为了发展,可以违反法律去进行比如资源开采、官商勾结之流的行为吗?

在此同样,当地防疫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对于这些违法犯罪份子,应当由法律去裁定给予何种处罚,而不是地方机构执行私法。

最后放个问题:游街如果是一项比刑罚更加有用并且合法的处罚措施,那么为什么不被采用?